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关于转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
李扬洲
各系: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的规定,从2017年起我校毕业生赴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内乡镇以下(含乡镇)的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若有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每年毕业生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附件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由高校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初审,并于次年3月30日前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工作满3年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终审,按照学生在校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由县(市)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代偿资金。
现将文件转发给各系,请各系组织辅导员认真学习。
附件:1: 附件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doc
2. 附件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pdf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学生处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