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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规学习和解析―分则: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作者:管理员   2018-11-26   点击数:2592

  

 

  

法规校规学习和解析

  

分则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整理:柴哲

  

 

  

前言

  

在HQ2015033信息稿中,我们为大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篇章,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详细阐述了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益等相关规定;现继续为大家顺序提供第十章《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自第一百七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供大家参详学习。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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