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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幅增加名额面向全国开展基础教育学校专项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公告
作者:admin   2020-05-25   点击数:17948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脱贫攻坚,云南省面向全国专项招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全省基础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专项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全国,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各岗位招聘人数及要求,请查看各州市专项招聘公告。


中央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另行组织实施,公告另行发布。


三、招聘对象


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届、2019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服务期内特岗教师不得报名参加此次专项招聘。


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6.先上岗、再考证。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本次专项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招聘单位与“先上岗、再考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在1年的试用期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否则按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应聘。


五、报名程序


(一)报考岗位查询


5月22日起,各岗位招聘人数及要求,可通过各州市专项招聘公告及岗位信息查询网址查询,考生还可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就业网(www.ncss.org.cn)、云南省教育厅官网(jyt.yn.gov.cn)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rss.yn.gov.cn)查询。


(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20年6月2日9:00—6月5日18:00。


考生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http://work.ynzs.cn/ZSGL/login.jsp)按照系统提示和要求完成个人信息填写、报考岗位选择、相关材料和照片上传并完成网上缴费。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15号)规定,笔试考试费每人50元。报考免笔试岗位的考生无需缴纳笔试考试费。


(三)注意事项


1.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考生在报考岗位所在州市参加笔试,笔试考点等相关信息以准考证为准。


3.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考生本人近期(6个月以内)免冠白色底彩色电子照片。照片应为JPG格式,照片要求大小为10KB-30KB,照片高度为100-640像素,宽度为90-480像素。考生应确保所上传的照片清晰,建议由专业照相馆采集照片,并按照片规格制作电子版照片上传。若因考生所上传照片与本人不一致、不符合相关要求所导致无法参加后续考试录用各环节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4.考生应将身份证(人像面)、毕业证或书面承诺、学位证或书面承诺等材料扫描后上传到报名系统。2020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可由考生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先报考。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取消资格,并依次递补。


5.请考生仔细对照所报岗位条件,诚信报考,不符合岗位条件者,请勿报名和参加考试,已参加考试的,成绩一律无效。考生应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负责,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6.为正常使用报名系统,建议使用IE6.0到IE10.0版本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兼容性模式登录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


(四)打印准考证


报考需进行笔试岗位且按规定完成报名的考生于2020年6月10日9:00—12日18:00登录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http://work.ynzs.cn/ZSGL/login.jsp)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


(一)笔试


1.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实际报名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1方可组织开考,未达到3:1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或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放宽开考比例的岗位必须设置成绩合格线。


2.笔试时间:2020年6月13日上午9:00—11:30,具体考点、考场以准考证为准。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指导用书。


4.考生应考注意事项。考生须进行云南健康申报(http://yunnan.inspurhealth.com:7089/index.html),出示健康码,凭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配合考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不得携带计算器。答题所用的草稿纸由考试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5.违规违纪处理。考试违规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笔试成绩公布及查询


2020年6月17日,考生可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相关栏目查询。


需要查分的考生,在2020年6月18日12:00前由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统一登记后,由州(市)教育体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进行统一查分。不接受个人查分。


七、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录用


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录用由州(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按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和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具体安排请考生关注各州市专项招聘公告。


八、招聘政策


本次专项招聘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为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对下列地区、岗位和人员给予倾斜政策支持:


(一)应聘教师可采取“先上岗、再考证”方式,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本次专项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招聘单位与“先上岗、再考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在1年的试用期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否则按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下列四类人员可免笔试,采取面试考察方式专项招聘:


1.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基础教育学校招聘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2.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基础教育学校招聘的硕士毕业生(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高中学校紧缺教师)。


3.各级基础教育学校招聘的博士毕业生。


4.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学校招聘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学校紧缺教师;乡镇幼儿园教师)。


(三)下列两类岗位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1. 特殊教育教师岗位。


2. 怒江州、迪庆州专项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的岗位。


(四)怒江州、迪庆州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生源)开展招聘。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教育学校可单设岗位招聘当地少数民族大学生。


(六)对烈士子女、全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高校毕业生可单设岗位开展招聘。


(七)按各地实际聘用人数发放聘用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发放标准为:招聘在昆明市的,每人一次性发放5000元;招聘在曲靖市、楚雄州、玉溪市、大理州、红河州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招聘在昭通市、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的,每人一次性发放30000元;招聘在怒江州、迪庆州的,每人一次性发放40000元。具体发放事项及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八)本次专项招聘到县(市、区)及县以下基础教育学校的人员,其岗位、人事关系可放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事业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核定,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九)聘用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昆明或聘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享受以上政策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履行相应义务。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失信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九、纪律监督


考生须服从国家和省关于专项招聘的政策规定,提供符合规定并与招聘岗位相符的证件,对违反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所有毕业生在有关部门签发聘用通知书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相应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原件或证明材料,毕业证的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一致,否则不予聘用。招聘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如有违反招聘纪律、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省教育厅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也不组织编写、出版任何考试用书。


(二)考生报考咨询时,属资格审查及具体岗位条件问题,可直接拨打岗位信息表上的电话咨询。


(三)联系电话:详见各州市公告。


(四)监督电话:详见各州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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