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生育保险报销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办理条件
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我校在职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我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生育医疗待遇后,按照补差的方式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教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2)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休假;
2、生育医疗费用(以昆明市规定的标准为准)。
3、生育津贴
(1)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人力资源处统一申报、发放。
(2)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节假日、寒暑假不顺延);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③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④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
⑤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⑥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
⑦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⑧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
⑨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四、办理材料
1、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1)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
(3) 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参保职工《医保卡》复印件一份;
(5)《生育证》复印件一份(需注明是一孩或二孩,未注明的需到当地发证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6)《出生证》复印件一份。2、男、女教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材料
(1)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
(4)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参保职工《医保卡》复印件一份;
(6)《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7)由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摘除宫内节育器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男教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内生育待遇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原件;
(4)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参保职工《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生育证》复印件一份(需注明是一孩或二孩,未注明的需到当地发证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8)《出生证》复印件一份;
(9)参保职工配偶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参保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已享受过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须提供医院的住院结算单(表九)或医保中心的个人医疗报销单原件。4、男教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
(3)《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
(4)手术记录一份;
(5)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参保职工《医保卡》复印件一份;
(7)《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8) 由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摘除宫内节育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将以上材料准备齐并交至人力资源处,经办人按参保人所申报的待遇类别,收齐材料后于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提交经办机构办理。六、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发票等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不得涂改。
2、所有的申报材料,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外,单位在职职工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及填写的相关表格均需加盖单位的公章。
3、所有申报材料于当月30日前提交到人力资源处,逾期提交顺延到次月办理,为了保证即时进行报销,请于销假当月及时进行材料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