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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借款有关注意事项
作者:管理员   2018-11-26   点击数:5767

  

借款有关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因购物、出差等需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参加会议的须携带会议通知书;购置大宗物品、预付工程款借款的须携带有关合同协议),经院领导审批后携相关计划簿办理借款手续。

  

2.出差人员若需借款,一般只能提前三天;借款金额由会计人员根据出差时间、地点及报销标准等核定,不得多借。

  

3.前账不清,一般不得再借款。借款人处理完有关事项后须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否则不予再次借款。特殊情况(主要指客观情况,如工程款、购买设备等需分期付款支付的)暂时不能结清借款的,在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方可再次借款。

  

4.无正当理由借款逾期不报账的,经财务处催款后仍不办理报销手续者,财务处将从下月起逐月从其工资中扣还。

  

5.学生住院借款需学生所在院系的领导在借款单上签字并注明同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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