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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使用基本知识问答(转)3
作者:管理员   2018-11-26   点击数:3300

  

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使用基本知识问答(转)3

  

 

  

1.什么是甲类药品,什么是乙类药品?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的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

  

 

  

2.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      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哪些费用?

  

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2)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

  

(3)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

  

(4)      医疗保险磁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疗费。

  

(5)      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6)      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7)      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8)      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疗费。

  

(9)      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疗费。

  

(10)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11)      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4.哪些诊疗项目的费用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超标床位费、尸体料理费、尸体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健康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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